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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粤法宣

课间时间,一名小学生走出教室门口时,不幸被正在走廊上奔跑的同学撞倒,造成面部受伤。为治愈术后瘢痕,受伤学生进行门诊治疗13次,此后,仍需长期治疗。学生家长为此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撞伤人的学生及其父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本案中,受伤学生的伤情未经鉴定构成伤残,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记者昨日获悉,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经济损失赔偿,但驳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事发缘起:小学生被同学撞伤脸

魏某、关某是阳江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年12月7日9时许,魏某在课间时间走出教室门口时,被正在走廊上奔跑的关某撞倒,造成面部受伤。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面部裂伤,进行了右侧颧部外伤清创缝合手术,并被告知术后瘢痕明显、伤口存在感染不愈合或愈合欠佳等可能发生的情况。

为治愈术后瘢痕,医院同意,医院对其面部红色瘢痕进行门诊治疗共13次,经历了缝合、拆线、使用抗张力贴、剥脱点阵激光、祛疤修复等治疗阶段。此后,魏某仍需长期治疗,遂诉至法院,请求关某及其父母、阳江某小学共同赔偿前期已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争议焦点: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的伤情尚未构成伤残,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决驳回魏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支持其部分经济损失。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魏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但其受伤后需经历一系列治疗过程,且在拆线后出现的瘢痕增生还需进行长达2至3年的激光治疗,必然会给魏某带来剧烈的身体疼痛和严重的心理压力。魏某是一名8岁的女孩,其面部伤口及愈合后留下的疤痕,在治疗期间对其个人形象和身心健康等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

结合魏某的性别、年龄、受伤部位等特殊因素综合考虑,应认定魏某所受的伤害已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其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鉴于魏某的伤情尚未构成伤残等具体情况,结合事发地区的生活水平,改判酌定魏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元。

法院指出,虽然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审判实践中也常以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才算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审理不机械适用法律,在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能动司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改判支持其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裁判结果得到各方当事人认同和积极履行。

阳江中院经办法官柳华想表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充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考虑侵权人一方情况的同时,着重审查受害人一方的受损情况,包括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持续时间、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以及受害人在侵权发生后所得到的慰藉形式等,都可以作为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依据,而不应把构成伤残等级作为唯一标准。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审判实践中并没有统一标准的计算公式,可从以下酌定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实际加害情形;二是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三是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四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等;五是受理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等,从而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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