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华商网 工作休息间隙,同事间掰手腕娱乐,没想到一方因此骨折,治疗花费数万元。伤者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9.9万元。一二审法院认为,掰手腕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双方系自愿参加,对方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近日,长春市中院宣判的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大家:文体活动有风险,参赛者一定要量力而行,自甘风险。 意外:同事间掰手腕娱乐,一方骨折花费万元 王伟、刘民(均为化名)都是吉林人,均为90后,案发前同在长春某公司工作,系同事关系。 年5月14日,在公司吸烟室,公司同事之间自发进行掰手腕活动,气氛相当热烈。 期间,刘民连赢几人,众人连连叫好。王伟女友见状,提议王伟、刘民也掰一下试试,双方即开始掰手腕活动。掰完后,王伟感觉左臂有不适应感,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 此后,王伟住院治疗11天,刘民垫付费用1万元。王伟的出院诊断书显示:患者于入院14小时因摔伤(王伟事后称,诊断书中之所以写摔伤,是当初为使用医保报销才说的)导致左上臂肿痛,活动受限等。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继续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随诊等。 诉讼:伤者将同事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9.9万余元 出院后,王伟向刘民提出支付相应费用的请求,遭到刘民拒绝。王伟遂将刘民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民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9.9万余元,诉讼费由刘民承担。 案件审理中,王伟向法院递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自己的后续治疗费和误工期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年10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伟此次损伤的误工期以日为宜;被鉴定人王伟后续治疗的误工期以20日左右为宜;被鉴定人王伟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元。王伟支付司法鉴定费元。 一方证人称:伤者比赛中途已认输,对方仍持续使劲 一审期间,王伟提供证人证言5份,证实在掰手腕过程中,证人已经明显看出王伟没有力气,并表示认输、开始松劲,而刘民执意要将比赛进行到底,并持续使劲,将王伟胳膊掰伤。 证人吴某、夏某出庭作证时称,在掰手腕过程中,双方持续几分钟后,听到王伟说不行了(我不行了),后又听到“嘎嘣”一声,然后看到王伟手臂变形,此事实经过均是在瞬间发生的。 另一方证人称:掰的过程很快,没有人发出停止的信号 一审期间,刘民提供证人证言2份,证实在掰手腕的过程中,刘民作为A组成员与B组几名成员进行掰手腕活动,刘民都赢了。此后刘民说不玩了准备回去工作时,王伟女朋友让王伟和刘民再进行掰手腕活动。 “掰的过程很快,没有人发出停止的信号,掰完后王伟说感觉有些不舒服,医院了。” 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时称,王伟、刘民掰手腕的过程中有多人在看热闹和起哄,双方掰的过程中王伟没有提出停止的要求。 一审判决:对方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不予赔偿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伟、刘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参加本单位员工自发的、带有娱乐性的掰手腕活动,此活动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活动规则、彼此的竞技水平和身体素质等情况均清楚和知晓,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一定的认知力。 掰手腕活动在国内外很普遍 虽王伟因活动而受伤,且其提请的证人证实其在竞技活动中有“我不行了”的意思表示及在瞬间发生了损害事实,但对竞技活动中瞬间发生的状况,刘民作为参加者是难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双方是在活动中合理运用正常动作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此情况不属于刘民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伟要求刘民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王伟负担。 伤者上诉:对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一审宣判后,王伟不服,于年初向长春中院提出上诉。 王伟在上诉状中称,他与刘民虽为同事关系,但并不熟络,仅仅是知道姓名,双方对彼此的竞技水平、身体素质情况并不知晓。刘民在不清楚他身体素质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忽视他比赛期间疼痛并希望停止比赛的请求,仍持续发力直至将他上臂掰伤,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 他称,正常掰手腕活动,通常都是前臂或者手腕受伤,而他为上臂受伤,这恰恰是刘民不当的掰手腕姿势以及错误的发力导致的结果。“刘民为追求竞技的胜利而采取错误的动作、发力,恰恰是导致我受伤的重要原因之一。” 王伟称,掰手腕过程中,他感觉到疼痛并明确表示希望停止比赛,清晰地大声说“我不行了”,而刘民忽略此事实并持续发力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由此更能证明刘民对此有重大过失。 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提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对方不存在重大过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春中院审理此案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长春中院认为,掰手腕活动作为常见的一项比试臂力和腕力的民间娱乐竞技活动,具有对抗性和一定的危险性,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王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多次看刘民与他人掰手腕获胜后,仍自愿参加该项活动,其应当对该项活动的可能造成的损伤或者风险有所遇见。 王伟主张刘民在其表示疼痛并明确表示希望停止比赛时仍持续发力导致损害后果,刘民存在重大过失,并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刘民为反驳其不存在重大过失也提交了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现有的证据及掰手腕损害后果系瞬间发生的状况,刘民对王伟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吉林中院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故王伟主张刘民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长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参加文体活动要有“自甘风险"意识,减少意外发生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其构成有哪些要件?群众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该案对大家有哪些警示和思考?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律师。 谌江涛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谌江涛称,“自甘风险”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要素:行为人自愿参加,不是被强迫或被雇佣;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损害是因为参加活动造成的。 谌江涛指出,掰手腕活动属于竞技活动,双方有肢体接触,并且双方有对抗的行为,所以法院将其视为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没有问题。 他称,“自甘风险”原则规定,有无重大过失是其中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这提醒参与者参加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此次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对其他参加者人身造成损害,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免责;根据自身条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弥补损失。 谈到本案对大家的启发和思考时,谌江涛指出,本案伤者值得同情,但是从判决内容来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组织、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该学习和了解自甘风险原则的内容,要有风险意识,组织者、参与者都要尽到自己组织、参与的义务,从而减少意外的发生。”谌江涛最后提醒道。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kjmd.com/mbyfl/1760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