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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某日,朱某因车祸外伤医院,经手术治疗1个月后出院。回家后朱某感觉左膝疼痛、无法自医院,二次手术治疗后出院。年3月某日,朱某依然感觉浑身不适,活动受限,来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经手术治疗后于年4月某日出院。朱某医院是造成自己连续伤害的祸端,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于年2月某日来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经过对双方意见的整理,调解员确定了3个焦点问题:一是第一次手术内置物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关联;二是朱某出现的骨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医院在本纠纷中是否有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双方对调解员总结出的焦点问题均认可,并就焦点问题再次表达了各自意见。

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聘请了2位骨科临床专家参与调解工作,依据病志治疗、医学影像学资料和现场查体情况、双方叙述的意见,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并给出了对调解纠纷有着推动作用的专业意见。专家讨论认为,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合理,无手术禁忌征。二次手术系因植入物断裂引起,与第一次手术存在关联;第三次手术系因患者骨折术后愈合情况不佳。而导致骨折术后不愈合有多种因素,考虑可能与患者自身情况有关。判定医方治疗行为确有不足,建议为次要责任。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口头传达了专家意见,协助双方重新梳理各自意见。对于患方,调解员将医疗责任划分的理念和基本划分的条件进行告知,引导患方重新审视提出的赔偿意见,并从如何解决问题和如何更好解决问题方面予以引导。患方没有充分考虑到疾病的起源是由于意外受伤引起,而并非医方的全部责任,且医疗活动中因个人体质等因素也会对医疗效果产生影响,因此适当考虑责任比例问题也有助于纠纷的协商和化解。对于医方,调解员就专家对治疗不足和告知不充分等问题谈起,并协助分析如调医院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等,促进了医方对纠纷调解意见的转变。

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医方同意将原有的轻微责任意见改为次要责任,经协商确定医方责任比例为35%。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测算,医方向患方赔偿各项费用合计元,按照35%责任程度合计为元。双方经考虑均现场表示同意,签订如下调解协议:医方一次性给付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费用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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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纠纷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足、与患者的治疗结果是否存在关联,以及医方在此纠纷中的赔偿责任程度等问题。这也是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最大的方面。调解员很好地利用专家意见,促进了双方的合理让步,促成了双方在协商中不断增进共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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