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晚报 某小学一年级教室的讲台上放着一只公用手摇卷笔刀。因为学校不准学生私自携带卷笔刀入校,所以一到午休时间,这个公用卷笔刀就非常抢手,孩子们会排队挨个用它削铅笔。 7岁的小谢和小石排在削笔的队伍里,小石在前,小谢紧跟其后。 轮到小石时,他快速削好了自己的铅笔,接着便要去抓小谢手中的笔,嚷着要帮小谢削笔。 小谢不愿意放弃自己动手削铅笔的机会,于是两人你争我夺,不承想意外发生了:一不小心铅笔戳到了小谢的左眼。 班主任闻讯赶来,联系了双方家长并将小谢送医。经医院检查,小谢伤得不轻,左眼角膜全层撕裂伴虹膜嵌顿,并发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医院为小谢做了晶状体切除等手术。术后,经司法鉴定,小谢落下十级伤残。 铅笔“行凶”,无疑侵害了小谢的生命健康权。可两个当事人都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伤人者主观并非有意为之,那么究竟谁之过?谁来赔偿? 小谢的父母一纸诉讼,将小石及其父母、学校都告上了法庭。 任占敏 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铅笔伤人,事发在学校,小石、小谢均未成年,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职责便暂时由学校承担。该校禁止学生自己携带卷笔刀,校方则提供了公共卷笔刀供孩子使用,但事发时,学校既没有教师在场维持秩序,也没有安排班干部管理,显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对这起铅笔“行凶”事件承担80%的责任。而作为一年级学生,无论是小石还是小谢,都应该具备“不争抢尖状物”的基本生活常识。因此,法院认为两个孩子都该各自负担10%的责任。 最终,经法院认定,该案总赔偿金额为.82元,包括了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提醒 玩是孩子的天性,但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他们在群体社交中很难把握“玩”的尺度,经常会在追逐玩闹时引发意外事故。校园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之一,安全建设重于泰山。一方面,学校要在顶层设计上完善管理制度,推进安全防范的深度;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家庭学校齐抓共管,同筑“安全墙”。 《民法典》中突出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涵盖方方面面,构建了“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形成了一张立体的权益保护网。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kjmd.com/mbyjg/172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