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导致白癜风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5920693.html年11月12日13时30分许,铁某某驾驶“百事平安”牌三轮电动车沿格尔木八一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曹某驾驶的藏CAW4XX“福特”牌小型越野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无号“百事平安”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铁某某、乘车人张某某、赵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张某某被送到格尔医院进行急诊抢救住院,入院诊断:一、特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GCS:3分):1、左侧颞顶部硬膜外、下血肿;2、创伤性脑水肿;3、左侧颞骨骨折;4、脑疝;5、左侧颞叶脑挫裂伤;6、继发性脑干损伤;7、头皮血肿(左颞顶部);二、左锁骨骨折。入院后,张某某病情危重,呼吸微弱,气管插管通气,急诊在全麻醉下行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及脑引流术。住院11天,张某某病情危重,意识昏迷,左侧瞳孔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医院医院进一步诊治。11月24日,张某医院进行脑外伤手术治疗,年2月4日,张某某出院,病情丝毫没有好转,继发性癫痫,迁延性昏迷。事故造成张某某卧床不起,成为植物人。 年12月22日,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青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铁某某、曹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因张某某居住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城北村,家庭经济一般,儿子刚读完大学,尚无固定的工作和收入,面对张某某突如其来的车祸,加上几十万的医疗费,给其张某某一家人经济上带来更加困难,无力承担昂贵的律师代理费用。 年2月23日,格尔木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张某某丈夫麻某某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经麻某某的指名要求,援助中心决定指派给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承办,所里安排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擅长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冶增平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张某某的住院病历,了解伤情特别严重的实际情况,主动找医院的主治医医院的科主任和司法鉴定人沟通相关情况,为下一步对张某某司法鉴定,维护好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做好一切准备。据此,冶增平找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网上查询相关人身损害一级伤残赔偿的法律生效判决,为开庭审理此案做好了准备工作。 经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年9月19日,青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某某因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达到I级(一级)伤残;2、其误工、护理、营养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前一日,护理人数为两人;3、被鉴定人张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4、其鼻饲胃管更换费用评估为:每次95.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伍元整),需每月更换一次;5、赔偿期限因参照我国妇女人口平均寿命等因素确定。 承办人根据案情,在诉状中将其保险公司、驾驶人、车主等列为被告,并准备了充分的代理词,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理由,准备充分,庭审十分顺利,深受当事人和参加庭审人员的好评。 年1月10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院作出()青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受援人张某某得到各项赔偿款.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赔偿款元;被告曹某、丁某连带支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赔偿款.88元;被告铁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赔偿款元;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赔偿款.25元。本案宣判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十日内,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是侵权案件的最主要类型,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激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大多后果严重,既包含了人身损害又包含财产损失。当事人面对重大的人身、精神和财产损失往往情绪激动,冲突尖锐,矛盾容易激化,案件调处难度大。此类案件涉及到如何妥当处理侵权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如何准确判断责任主体;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合理确定损失类型和范围;如何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诸多重大问题。本案事发至诉讼结案长达1年多时间,本来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给张某某的家属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承办人尽职尽责的真情帮助受援人,以多年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累的经验,帮助张某某讨回了应有的赔偿,避免了其家庭因突发灾难陷入贫困境遇。 本案对遵守交通规则的法制教育意义重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年3月,该案被中共海西州委政法委被评为“海西州政法系统十大优秀案件”,进行了表彰奖励。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kjmd.com/mbyfl/129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