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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农村地区是很多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法律规定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实践中许多摩托车主怕花钱或存在侥幸心理,均未购买交强险或其他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使用人员常因无力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从而后悔莫及。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谭某因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彭某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彭某损失共计.72元;摩托车登记车主王某亦被判决赔损失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1月,谭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彭某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彭某应负次要责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彭某的精神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外伤参与度为1%-10%);其肢体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外伤性癫痫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次事故造成彭某人身损失合计:.87元。另查明,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为获得家电下乡补偿款,将车挂在王某名下,并且得到了王某的认可,王某明知谭某没有驾驶证,而同意将该车挂在自己名下,交付谭某使用,王某对本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同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案的民事责任由谭某承担60%、王某承担10%、彭某承担30%。因案涉二轮摩托车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险,谭某应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付元,剩余损失2.87元中60%的也由谭某赔偿,由王某赔偿剩余损失2.87元中10%的责任;其余损失.86元由彭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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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律师李艳秋

李艳秋,女,扬州市人,律师、投资项目分析师(中级),现为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曾从事中型企业法务、行政管理事务6年,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历和经验,具有较高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办理和参与办理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百余件,非诉讼法律事务百余起,担任一批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综合体、工业制造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愿为维护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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