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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姬某某,男性,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06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4号,现住本村,农民。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姬某某因树木等问题和同村村民姬某1家存在纠纷,姬某某对姬某1一家人心存积怨。年3月29日早上6时许,姬某某骑摩托车路过姬某1家门前时见常期在外居住的姬某1的车停在路边,心想姬某1回家了,便开口对姬某1家吼喊叫骂,姬某1听见叫骂声后出来与姬某某发生纠缠打斗,期间,姬某某用其携带的鸭嘴锤在姬某1的头部击打一次,致姬某1头部出血,后入院治疗。医院诊断,姬某1的伤情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部轻度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缝合术后、头皮多发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左手软组织损伤等。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姬某1因事被他人致伤左额部,造成左额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姬某1因事被他人致伤背部及左上肢,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均符合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和被害人姬某1于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姬某某取得姬某1的谅解。

被告人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姬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姬某某在案发后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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